关于提高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文章来源:解放军第九四医院 更新时间:2014-03-28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待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42号)精神,为切实保障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结合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提高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通知如下:
从2013年1月1日起,将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其中7-10万元部分暂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政策支付;将省本级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24万元提高到40万元。即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已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但未达到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费用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政策支付。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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